事業單位的一些要點是什么?事業單位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嗎?
- 法制網
- 2023-06-06 09:46:52
一、
事業單位人員如何適用本法
事業單位人員是否應當納入本法進行調整,是立法中爭論比較大的一個問題。反對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本質的區別。不應當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從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發展趨勢看,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變成行政機關,從事經營的事業單位要回歸企業,從事公共服務的如教育、衛生、文化、科研等事業單位,還要保留公共服務的職能,按照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事業單位有編制、有財政撥款,內部管理機制與企業也不一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試用期、加班費、工資、福利、保險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與企業不同,它與國家機關比較近似。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務員要有一點靈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場。聘用制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不一樣,調整的手段也不一樣。如果將事業單位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管理,將比較難以處理好本法與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之間的銜接,并可能產生其他新的社會問題和矛盾,會引起事業單位管理的混亂,會出現不安定因素。處理事業單位的問題,應當循序漸進,把管理體制理順后,再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進行立法。這樣比較妥當。贊成將聘用合同納入本法調整的意見認為。長期以來,我國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結合建立起來的,調整人事關系幾乎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性文件。1994年勞動法頒布時,企業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對事業單位職工是參照公務員管理體制進行管理。公務員法出臺后,公務員法將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參照公務員法,如果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那么,對事業單位人員的權利保護缺乏法律依據。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質上并無區別,不應存在兩種合同制度,不應當兩個部門管就變成兩個性質的合同,將聘用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解決事業單位人員實體權利保護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業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有利于保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利,有利于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
二、
事業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事業單位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
與之前《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相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明確提出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取代之前“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的表述,具有積極意義。
同時應注意的是《條例》規范的“人事管理”關系,即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納入編制管理的職工方受《條例》管轄;對于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職工,則不適用本條例,而應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洪桂彬律師認為,條例取消了原草案中“流動性較強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有利于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穩定性。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二)兩種情形曠工單位可以解聘員工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大學應屆畢業生,要求試用期12個月。對于3年以下的聘用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由于本條例沒有規定,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即1-6個月試用期的范圍)。
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相當于《勞動合同法》所指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對于一些事業單位招考公開化程度不夠規范的問題,《條例》也有硬約束,其違法行為會受到嚴肅處理,這對想進入事業單位就業的人員來說,無疑是一利好消息。
(三)單位或員工解除聘用合同有明文規定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洪桂彬律師指出,本條與《勞動合同法》第40條類似,所不同的是企業可以自主確定考核周期,而事業單位考核必須以年度作為單位,相當于要以不勝任解雇員工,必須要兩年以上。另外,提前30天系法定義務,沒有待通知金的替代措施。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當然,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符合規定情形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三、
事業單位的一些要點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規定,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二)公務員的試用期是一年,但簽訂無限期合同而事業單位簽訂三年正式合同,到期續簽。
(三)事業單位的工作有個特點,合同崗位不固定,會隨時根據工作需要調崗,聽從領導調遣。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平時沒有加班費和過節費、高溫費,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如公務員,但義務相同,有時需要休息日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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