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應遵循什么樣的程序環節?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嗎?
- 法制網
- 2023-06-13 09:45:14
按照規定行政仲裁是不能進行復議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
行政裁決應遵循如下的程序環節:
(一)申請:當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裁決申請。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請裁決的事項必須是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
3、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4、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5、申請裁決通常要遞交申請書,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爭議的事項、有關請求及其根據、理由等。
(二)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后,要對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決定。
(三)答辯:受理的行政機關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四)審查:行政裁決機構正式受理當事人的裁決申請后,開始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事實和證據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除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答辯書及所附材料,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外,還可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有關調查、勘驗或鑒定。調查、勘驗、鑒定既可由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自行進行,也可由行政機關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和組織進行。
(五)裁決:行政機關通過審查,應及時作出相應裁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身份、爭議糾紛的內容,裁決機構認定的事實及其根據、理由、依法作出的裁決。并要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是終局裁決,應告知當事人履行裁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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