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熱門: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一批涉投資者保護相關案例: 司法保護向金融消費者 和中小投資者有力傾斜
- 金融時報
- 2023-05-24 08:00:32
本報記者馬梅若
北京金融法院近日披露的一組數據顯示:自該院2021年3月18日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資者保護相關民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總收案數的47%。
“大部分案件為證券侵權民事糾紛、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和營業信托糾紛案件,此外,還有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糾紛、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和期貨經紀合同糾紛等。”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艷紅介紹說。
(相關資料圖)
這些數據和案例的背后,提示了怎樣的風險,又勾勒出哪些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探索路徑?
虛假陳述糾紛案件成“重災區”
提到投資,大家自然會聯想到股票、基金、理財等活動。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資本市場日益繁榮,投資理財越來越成為人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去年底,中國注冊股民數量突破2億,占總人口的15%,股票市場規模和債券市場規模已位居全球第二。
隨著投資理財活動的普及,投資者保護這一課也亟待補上。談及涉投資者保護案件主要特點時,北京金融法院介紹,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占比較高。什么是虛假陳述呢?對廣大股民又有什么影響?
一個非常典型的做法就是虛增資產。“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發布的《收購公告》中將其擬收購的某公司股權及對應享有能源儲量錯誤地記載成實際儲量的兩倍以上,且載明對應能源的市場價值亦遠超實際價值。《收購公告》發布當日,該公司股票價格即上漲,成交量較前幾個交易日大幅增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趙佳介紹了一個案例。
趙佳解釋,《收購公告》的上述內容雖然并非直接對財務數據的不實記載,但某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能源企業,對其擬收購公司擁有項目的能源儲量及其市場價值嚴重夸大,必將影響公司相關財務數據,對投資者理性決策產生嚴重誤導。且上述錯誤描述直接導致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報虛假記載,屬于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構成虛假陳述行為。
針對上述行為,投資者王某在上述虛假行為實施后至揭露前購買該公司股票,因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價值貶損,故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因文件不實記載從而對財務數據產生重大影響,認定構成虛假陳述行為。
“該案支持了投資者合理損失,依法保護了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財產權益,從民事角度對證券發行人處以相應法律責任,為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趙佳表示。
部分金融機構“賣者”未“盡責”
除“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占比較高”的特點外,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涉投資者保護案件其他兩大特點包括“案件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資管類案件真實法律關系認定難度增大”“金融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占有一定數量”。
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性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這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北京金融法院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列舉了這樣一件案件,才某先后兩次共計向某信托公司匯款777.7萬元購買信托產品,匯款摘要載明購買某信托產品。因證券市場大幅下跌,信托產品被全部平倉清算。后期,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戶調查問卷》并非其本人簽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信托公司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后,支持才某要求該公司賠償投資損失383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該公司主張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擁有多個證券賬戶,存在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投資經驗為由主張免除適當性義務。但法院認為,對于未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的金融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補償金融投資者的損失。
《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到,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如何履行、是否可以以投資者存在既往投資經驗為由主張免除適當性義務,是目前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北京金融法院審一庭法官江錦蓮表示,金融產品的銷售有相當比例是通過代理機構實施,代理機構如果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應由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作為投資者的才某雖然支付了購買信托產品的款項,但信托合同上的簽字并非才某所簽,這與代理機構的不規范銷售行為不無關系,這種不規范行為,亦造成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履行的缺失。”江錦蓮表示,對于代理機構的不規范銷售行為,本案認為應由金融機構承擔不利后果,這有助于規范金融產品的銷售秩序,督促金融機構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有效保護金融投資者。
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是挑戰
在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數據和案例中,無論是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還是金融民商事糾紛,涉金融中小投資者的案件眾多。
記者了解到,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5911件,且收案數呈連年增長的趨勢。此類案件中的原告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其中以中小投資者居多,群體性較強。被告主體較為多樣,既有發起人、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也有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還有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在審理中,案件事實復雜,爭議較大,法律適用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為了妥善解決相關的群體性證券糾紛問題,北京金融法院介紹,該院采用“證券糾紛示范判決審理機制”,通過“示范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的全鏈條審理模式,實現群體性證券糾紛妥善多元化解。上述案件作為示范案件,宣判并生效后,法院首次適用上述模式,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并取得成功,有效降低了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從而實現“審理一案,化解一片”,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此外,為了優化群體性金融糾紛解決機制,便利廣大中小投資者維權,北京金融法院打造了“雙軌雙平臺”。其中。“雙軌”是指“代表人訴訟機制”和“示范判決機制”,雙平臺是為了落實上述機制打造的“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和“示范判決服務平臺”。這類平臺有助于眾多當事人通過運用該平臺在線上主張權利、查詢信息等,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維權。
據悉,“雙軌雙平臺”運行以來,已經適用于包括“投資者訴樂視網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在內的多起案件,為6000余名中小投資者在線訴訟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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